1.震度4級(含)以上地震發生時。
2.有災害事故發生或結構物受損且有立即危險顧慮者:
(1)若是則由工程處工務所,依本處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程序書辦理。
(2)若否則分為二類:
(一)無災害事故由工程處工務所:1.統計及檢查地震前七日內新澆置混凝土。2.地震隔日中午前填妥書表傳真至第四處及本處土木科並於三日內完成評估後函送第四處備查。
(二)有損傷但無立即危險則由工程處工務所:1.五日內完成調查及初步安全評估並將書表傳真四處及本處土木科。2.十日內完成安全評估後函送四處備查。
以下即為依據上述流程所繪製的流程圖:
